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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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 马亮亮
颁布功夫: 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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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造订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门税主张纳税领域限造如下:

    (一)原油  ,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  ,不蕴含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  ,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  ,是指原煤  ,不蕴含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表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  ,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  ,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元  ,是指企业、行政单元、事业单元、军事单元、社会集体及其他单元。
    条例第一条所称幼我  ,是指个别工商户和其他幼我。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合用税率  ,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  ,按本细则所附《几个重要种类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  ,其《几个重要种类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合用的税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凭据纳税人的资源情况  ,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重要种类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情况、开采前提相近矿山的税率尺度  ,在浮动30%的幅度内鉴定  ,并报财政部和国度税务总局登记。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采办方收取的全数价款和价表用度  ,但不蕴含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表用度  ,蕴含价表向采办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嘉奖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钱、赔偿金、代收款子、代垫款子、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蓄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类性质的价表收费。但下列项目不蕴含在内:
    (一)同时切合以下前提的代垫运输用度:
    1.承运部门的运输用度发票开具给采办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采办方的。
    (二)同时切合以下前提代为收取确当局性基金或者行政治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核准设立确当局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当拘陌其财政、价值主管部门核准设立的行政治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造的财政单据;
    3.所收款子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表的钱币结算销售额的  ,应倒刿合成人民币推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选择销售额产生确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央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取何种折合率推算步骤  ,确定后1年内不得调换。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显著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格为而无销售额的  ,除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还有划定表  ,按下列挨次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均匀销售价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均匀销售价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值确定。组成计税价值为:
    组成计税价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现实出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  ,蕴含纳税人开采或者出产应税产品的现实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 纳税人不能正确提供给税产品销售数量的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  ,除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还有划定表  ,该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别离推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使命产生功夫具体划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  ,其纳税使命产生功夫是:
    1.纳税人采取吩熠收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使命产生功夫  ,为销售合同划定的收款日期确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使命产生功夫  ,为发出应税产品确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使命产生功夫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痛处确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使命产生功夫  ,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确当天。
    (三)扣缴使命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使命产生功夫  ,为支付货款确当天。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使命人  ,是指独立矿山、结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元。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元划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使命人  ,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重要是适应税源幼、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以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使命人在收购时期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 扣缴使命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该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出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  ,其下属出产单元与核算单元不在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对其开采或者出产的应税产品  ,一律在开采地或者出产地纳税。尝试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  ,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元依照每个开采地或者出产地的销售量及合用税率推算划拨;尝试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  ,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元依照每个开采地或者出产地的销售量、单元销售价值及合用税率推算划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起源:财政部网站 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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